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8年度民商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商訴字第46號 3上訴人旺旺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4 5 6兼法定代理人姜世軒 7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8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民商訴字9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 10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等部分,並駁回被上訴 11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判命 12上訴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旺旺』之字樣作為公司名稱之一 13部分,並應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變更其公司名稱為不含相同 14或近似『旺旺』字樣之名稱」部分,屬財產權涉訟,其上訴利益 15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就 16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判命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判決書登報 17部分,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 1830,502元(計算式:26,002元+4,500元=30,502元),茲依民事 19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20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21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2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3法官杜惠錦 2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5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26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27不得抗告。 11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2書記官林佳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