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商訴字第46號
3上訴人旺旺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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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兼法定代理人姜世軒
7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8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民商訴字
9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
10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等部分,並駁回被上訴
11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判命
12上訴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旺旺』之字樣作為公司名稱之一
13部分,並應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變更其公司名稱為不含相同
14或近似『旺旺』字樣之名稱」部分,屬財產權涉訟,其上訴利益
15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就
16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判命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判決書登報
17部分,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
1830,502元(計算式:26,002元+4,500元=30,502元),茲依民事
19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20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21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2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3法官杜惠錦
2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5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26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27不得抗告。
11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2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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