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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

確認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珮茹

上訴人
即原告
漳州坤咸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麗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乾昌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專利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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