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秘聲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上字第4號聲 請 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和 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 許譽鐘律師 黃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宛菱律師 被聲請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 賴建勳 張永明 江庭緯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 年度民營上字第1 號侵害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7條第3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主張略以: 相對人賴建勳、張永明現任職於聲請人公司,相對人賴建勳為研發副總經歷熟稔本案營業秘密侵害爭議之相關技術,法務經理張永明則向代理人溝通訴訟事宜,兩人協助代理人處理本案訴訟,將有接觸業經本院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 號、第3 號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之必要,應受秘密保持命令甚明。相對人張永明雖曾受秘密保持命令拘束,惟本院107 年度行秘聲字第5 號裁定諭知之保密範圍,僅止於專利舉發事件之兩項證據,遠小於本件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範圍,相對人張永明既須協助本案訴訟,仍有請求核發之必要。而原受秘密保持命令之林益民律師(經本院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3 號裁定准許),因服兵役而暫停執行本件訴業務,由相對人江庭偉實習律師接替辦理,而有接觸上開訴訟資料之必要,聲請人為實現訴訟防禦權,將有接觸相關資訊之必要之上開賴建勳等人聲請應受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中主張本院103 年度民秘聲字第8 號、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13號秘密保持命令、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22號、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26號秘密保持命令所涉之資訊、文件等機密資訊,均屬本案被上訴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秘密,內容均具有秘密性,業已經本院以103 年度民秘聲字第8 號、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13號、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22號、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26號裁定認定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秘密。聲請人雖聲請對賴建勳、張永明、江庭緯為實現其訴訟防禦權亦應得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云云,惟查本院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 號民事裁定業已核發陳世杰律師、黃國銘律師及許譽鐘律師之秘密保持命令,且為使陳世杰律師、黃國銘律師及許譽鐘律師完足行使其防禦權,廖苡儂等3 人同為聲請人委任處理本件民事案件之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之成員,前經本院函詢徵得營業秘密所有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而以本院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3 號民事裁定,亦已核准廖苡儂、林宛菱、林益民等3 人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以協助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處理本件爭議,本院核發之上揭兩件秘密保持命令裁定已足完善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就本案訴訟之進行、實現其訴訟防禦權及維護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秘密。又本院就張永明、江庭瑋部分已於108 年4 月29日以本院108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5 號及第7 號民事裁定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更加足以完善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就本案訴訟之進行、實現其訴訟防禦權。準此,在未得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且該公司亦已具狀就賴建勳部分表示反對之情形下(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民事陳述意見狀),本件不得循本院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3 號民事裁定之模式准許賴建勳受秘密保持命令,而聲請人並非持有之營業秘密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其聲請對賴建勳發秘密保持命令,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職是,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㈡至於被聲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張永明、江庭瑋部分,因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另已具狀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張永明、江庭瑋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經本院108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5 號及第7 號民事裁定准許,爰不再重覆於本裁定予以准許,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張永明、江庭瑋部分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