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聲請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相對人
陳世杰律師

黃國銘律師

許譽鐘律師

余明賢律師

洪舒萍律師

賴柏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 年度民營上字第1 號侵害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陳世杰律師、黃國銘律師、許譽鐘律師、余明賢律師、洪舒萍律師、賴柏翰律師,就附表所示證據資料,不得為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相對人陳世杰律師、黃國銘律師、許譽鐘律師、余明賢律師、洪舒萍律師、賴柏翰律師之住所或居所遷移時,應向本院陳明。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7條第3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涉及聲請人於本件訴訟主張之營業秘密、機密技術或其價值之計算,故有提出於本案訴訟之必要。然因前開證據資料涉及聲請人於本件訴訟中主張之系爭營業秘密技術、財務資料、內部組織、各該研發單位成本、資源配置、人力配置等內部資訊,其內容涉及聲請人機密技術、經營策略、財務等機密資訊,均屬聲請人營業祕密,如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勢將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等技術或資訊之營業行為,自有受祕密保持命令保護之必要。且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業經本院原審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今相對人等陳稱有閱覽本案卷宗之必要,為求秘密保持命令一致性,自有對相對人等就前開證據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等語。

三、准許部分:

㈠經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中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營業秘密技術、財務資料、內部組織、各該研發單位成本、資源配置、人力配置等內部資訊,其內部涉及聲請人機密技術、經營策略、財務等機密資訊,均屬聲請人營業秘密,內容均具有秘密性,業已經本院以103 年度民秘聲字第8 號、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13號、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22號、106 年度民秘聲字第26號裁定及102 年民營訴字第6 號民事中間判決認定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如為實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然相對人陳世杰律師、黃國銘律師、許譽鐘律師、余明賢律師、洪舒萍律師、賴柏翰律師於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前,並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知悉其內容,為兼顧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相對人之訴訟防禦權,自有對相對人陳世杰律師、黃國銘律師、許譽鐘律師、余明賢律師、洪舒萍律師、賴柏翰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職是,本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承上,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7條第3 項之規定,就聲請人上開聲請部分裁定准予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四、駁回部分:至於聲請人聲請就「後續第二審程序」所提出之證物為其營業秘密者,亦納為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範圍云云,惟因聲請人尚未於「後續第二審程序」即本院107 年民營上字第1 號提出其主張為營業秘密之證物,既使將來提出,亦尚待聲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加以釋明後,由本院審酌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始能裁定准否。職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5 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6 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 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准許部分不得抗告。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