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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上訴人
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毅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人電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7 日本院108 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裁判費查詢表可稽,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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