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德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繼修
- 訴訟代理人
- 蔡億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森兆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李政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貳佰零貳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財產權請求部分,上訴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365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 萬5,702 元,非財產權請求刊登聲明啟事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 萬202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