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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伍偉華

上訴人
即被告
咪噠積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德林

上列上訴人咪噠積股份有限公司、李德林與被上訴人廣州艾美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咪噠積股份有限公司、李德林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咪噠積股份有限公司、李德林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附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理由

一、關於第二審裁判費: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按「上訴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聲明請求裁判之範圍為準」(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抗字第241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等第1 項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而本院108 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判決主文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限上訴人等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本件得駁回其上訴。

二、關於上訴理由書:上訴人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三、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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