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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75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伍偉華

上訴人
即原告
胡怡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超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胡怡嬅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胡怡嬅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附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理由

一、關於第二審裁判費: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按「上訴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聲明請求裁判之範圍為準」(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抗字第241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本件得駁回其上訴。

二、關於上訴理由書: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三、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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