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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9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張銘晃

上訴人
陳焱鼎
即被告
8樓
被上訴人
心空間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謝清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2 萬8,4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72 萬8,400元,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6,89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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