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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惠君

原告
三星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星ダイヤモンド工業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谷端 義哲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香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瑞吉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李儀珊專利師
被告
鉑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鄭用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彭德仁律師
複代理人
李𠇷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濠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終局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鉑林科技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一體成型刀輪』、『一體式切割輪刀』、用於前開『一體成型刀輪』、『一體式切割輪刀』之『刀輪』產品及其他侵害中華民國第I499568號發明專利『刀輪保持具』、第I466838號發明專利『刀輪及使用其之脆性材料基板之劃線方法及分割方法』、第I409233號發明專利『脆性材料用劃線輪、使用該劃線輪之劃線方法及劃線裝置、及劃線工具』,及第D142361號設計專利『脆性材料切刀用替換刃』之產品。」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鉑林科技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一體成型刀輪』、『一體式切割輪刀』、用於前開『一體成型刀輪』、『一體式切割輪刀』之『刀輪』產品及其他侵害中華民國第I499568號發明專利『刀輪保持具』、第I466838號發明專利『刀輪及使用其之脆性材料基板之劃線方法及分割方法』,及第D142361號設計專利『脆性材料切刀用替換刃』之產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經本院核閱無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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