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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

確認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惠君

上訴人
蔡人舉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胡厚飛

 宋立遠

              弄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等。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0月30日之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計算式:165 萬X2=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惟前開應徵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上訴人應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專利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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