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蔡人舉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厚飛
宋立遠
弄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等。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0月30日之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計算式:165 萬X2=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惟前開應徵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上訴人應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