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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7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何若薇

上訴人
即原告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侯儀生即萬華之星音樂餐坊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8 月30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上訴聲明第三項、第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31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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