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紘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