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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汪漢卿林欣蓉彭洪英

上訴人
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
上訴人
誠品搬家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山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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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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