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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9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汪漢卿林欣蓉彭洪英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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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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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山福
共同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共同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複代理人
林姿妤律師
相對人
林衍鋒律師
相對人
郭思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 年度民商上字第8 號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林衍鋒律師、郭思嫻律師就附表所示證據資料,不得為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相對人林衍鋒律師、郭思嫻律師之住所或居所遷移時,應向本院陳明。

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裁定全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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