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三星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 原 告 三星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星ダイヤモンド 工業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谷端 義哲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陳佳菁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香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瑞吉專利師 李儀珊專利師 被 告 鉑林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用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 人 彭德仁律師 李��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濠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終局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鉑林科技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一體成型刀輪』、『一體式切割輪刀』、用於前開『一體 成型刀輪』、『一體式切割輪刀』之『刀輪』產品及其他侵害中華民 國第I499568號發明專利『刀輪保持具』、第I466838號發明專利『 刀輪及使用其之脆性材料基板之劃線方法及分割方法』、第I4092 33號發明專利『脆性材料用劃線輪、使用該劃線輪之劃線方法及劃線裝置、及劃線工具』,及第D142361號設計專利『脆性材料切 刀用替換刃』之產品。」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鉑林科技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一體成型刀輪』、『一體式切割輪刀』、用於前開 『一體成型刀輪』、『一體式切割輪刀』之『刀輪』產品及其他侵害中 華民國第I499568號發明專利『刀輪保持具』、第I466838號發明專 利『刀輪及使用其之脆性材料基板之劃線方法及分割方法』,及第 D142361號設計專利『脆性材料切刀用替換刃』之產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經本院核閱無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