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晶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妤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盈科技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8日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僅記載不服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上訴人上訴聲明與起訴時之訴之聲明同一,而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者,其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請求防止侵害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如非全部上訴,請逕依上訴人補正後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自行核算後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上訴聲明之數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