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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民聲字第10號

聲請返還提存物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聲請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相對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相對人
林忠和

羅章浚

              4號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謝炘穎

              之3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朱威丞

              5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存字第239 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億元柒張(存單號碼:A001712 號至A001718 號)、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壹張(存單號碼:B002344 號)、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貳張(存單號碼:C004945 、C004946 號),合計新臺幣柒億柒仟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2 年度民營訴字第6 號判決,為供假執行之擔保,提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下同)1 億元7 張(存單號碼:A001712 號至A001718 號)、面額5 千萬元1 張(存單號碼:B002344 號)、面額1 千萬元2 張(存單號碼:C004945 、C004946 號),合計7 億7 仟萬元,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存字第239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判決節本影本、提存書影本、取回提存物同意書正本、印鑑證明正本、公司變更登記表等附卷為證。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存字第239 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月22日附具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影本,發函通知相對人就該同意書是否為其所出具,於文到5 日內表示意見,經相對人分別於同年月27、28、30日收受,除相對人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忠和迄今仍未具狀陳報外,其餘相對人已具狀陳報該同意書確為其所出具。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司民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返還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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