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金紘科技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金爐
- 被上訴人
-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14日之110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之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應徵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