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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惠君

上訴人
金紘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金爐
被上訴人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14日之110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之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應徵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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