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 上 訴 人
- 台灣老行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春叶
- 被 上訴 人
- 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成壽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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