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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潘曉玫

聲請人
IFAMILY SC CO., LTD.
法定代理人
KIM TAE UK/KIM SUNG HYUN
相對人
雅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一一○年度民暫字第4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民暫字第4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明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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