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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怡伸

上 訴 人
台灣老行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春叶
被 上訴 人
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壽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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