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老行家有限公司、黎春叶、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台灣老行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春叶 被 上訴 人 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壽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