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誌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宏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吳雅貞律師 洪珮瑜專利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景南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張勝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軍宇律師 李懷農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