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曾子章、林璟棠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被 上訴 人 林璟棠 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上訴人共請求移轉或確認共有2個專利,每1專利以165萬元計算),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萬元,上訴利 益合計為柒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玖仟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 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