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子章
- 被上訴人
- 林璟棠
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上訴人共請求移轉或確認共有2個專利,每1專利以165萬元計算),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柒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玖仟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