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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專利權移轉登記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怡伸

上訴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被上訴人
林璟棠

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上訴人共請求移轉或確認共有2個專利,每1專利以165萬元計算),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柒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玖仟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專利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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