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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碧瑩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代理人
林伯辰律師
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代理人
陳盈如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民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度民全字第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和解,因而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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