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寧寧
- 代理人
- 林伯辰律師
- 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代理人
- 陳盈如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民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度民全字第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和解,因而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