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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惠君

原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凱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家賢
被告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真瑋
被告
允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心怡
被告
立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進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青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輔佐人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符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項目 原判決 更正裁定 理由欄、貳、五、㈠、3、(3)即原判決第43頁第22至23行 圖6.2.3.1以系爭專利圖1、5分別代表電極部截面與殼體截面的部分區域為齊平、非齊平 圖6.2.3.1系爭專利圖6、7、9、10所示發光裝置俯視圖之相同一側的殼體截面、邊緣區域及中央區域,觀察三者外側輪廓得到的凸出結構 理由欄、貳、五、㈡、3、(7)即原判決第51頁第3至4行 (7)分別以淺藍色、橙色標記電極部截面與殼體截面於乙證26圖4 (7)圖6.2.4.7,分別以淺藍色、橙色標記電極部截面與殼體截面於乙證26圖4 理由欄、貳、五、㈢、4、(2)、①即原判決第57頁第27至28行、第58頁第8行 如圖6.3.4.1、6.3.4.2所示  由圖6.3.4.1、6.3.4.2淺藍色電極部 如圖6.2.4.6、6.2.4.7所示 由圖6.2.4.6、6.2.4.7淺藍色電極部 理由欄、貳、五、㈢、4、(2)、②即原判決第58頁第20行、③即原判決第59頁第11行 圖6.3.4.1標示 料袋 圖6.2.4.6標示 料帶 理由欄、貳、五、㈣、4、(2)、①即原判決第63頁第29至30行 如圖6.2.4.6、6.2.4.7所示可知電極部截面為平整,而殼體截面為多面彎曲凸起 如圖6.2.4.6、6.2.4.7所示可知殼體截面為平整,而電極部截面為多面彎曲凸起 理由欄、貳、五、㈣、4、(2)、②即原判決第64頁第16至17行 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電極部截面與該中央區域係非共平面」附屬技術特徵3A 進一步界定「其中該中央區域及該邊緣區域皆突出於該殼體截面」附屬技術特徵3A 理由欄、貳、五、㈤、4即原判決第66頁第3行 4、系爭專利3請求項1至4均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4、系爭專利3請求項1至3均不具進步性 理由欄、貳、五、㈤、4、(2)即原判決第66頁第17至21行、第66頁第27行至67頁第3行、第67頁第3至5行 乙證23、25、28、29、31未同時揭示殼體截面與電極部截面已如前述,是乙證23、25、28、29、31未揭示技術特徵1D,乙證30雖揭示「殼體截面」與「電極部截面」,惟乙證30之電極部截面與殼體截面為齊平,且電極部截面不具有邊緣區域與中央區域之區分,因此,乙證30未揭示…… 又乙證23、25、28、29、30……25、28至31擇二之組合未揭示技術特徵1E 乙證22、25、28至30未揭示技術特徵1D,乙證31未揭示技術特徵1E,乙證22、25、28至31擇二之組合未揭示技術特徵1E,系爭專利3…… 乙證23、25、28至30未同時揭示殼體截面與電極部截面已如前述,是乙證23、25、28至30未揭示技術特徵1D,乙證31雖揭示「殼體截面」與「電極部截面」,惟乙證31之電極部截面與殼體截面為齊平,且電極部截面不具有邊緣區域與中央區域之區分,因此,乙證31未揭示…… (應刪除) 乙證23、25、28至30未揭示技術特徵1D,乙證31未揭示技術特徵1E,系爭專利3…… 理由欄、貳、五、㈤、4、(3)、①即原判決第67頁第30、31行 如圖6.2.4.8、6.2.4.9所示   故乙證26說明書 如圖6.2.4.4所示   故乙證24說明書 理由欄、貳、五、㈤、4、(3)、②即原判決第68頁第4至6行 乙證25圖3之LED四角具有圓角形狀與乙證24圖7之發光二極體10呈現直角存有明顯差異 (應刪除) 理由欄、貳、五、㈤、4、(3)、③即原判決第68頁第17行 乙證24未揭示 乙證24揭示 理由欄、貳、五、㈤、4、(4)、①即原判決第69頁第9至10、16至18行 如圖6.2.4.6、6.2.4.7所示可知電極部截面為平整,而殼體截面為多面彎曲凸起 如圖6.2.4.6、6.2.4.7所示可知殼體截面為平整,而電極部截面為多面彎曲凸起 理由欄、貳、五、㈤、4、(4)、②即原判決第69頁第27行至70頁第2行 而乙證28圖10、11未顯示外引線突出部104a或外引線端子較小突出部111a突出於中間外引線突出部104a1,如前述理由,乙證31圖6、10、11揭示連接條13(電極部截面)與側面23為同一平面,與突出側面24同側另一電極部13相較,無法認定何者位於邊緣區域或中央區域,因此乙證31未揭示技術特徵1C後段, (應刪除) 理由欄、貳、五、㈤、4、(4)、③即原判決第70頁第12至14行 乙證28、31擇一與乙證2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乙證23、25、29、30擇一與乙證2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3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理由欄、貳、五、㈤、4、(5)、③即原判決第72頁第1行 乙證27未揭示 乙證27揭示 理由欄、貳、五、㈤、4、(5)、④即原判決第72頁第9至10行 可證明系爭專利3請求項1至3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可證明系爭專利3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理由欄、貳、五、㈤、5即原判決第72頁第13、15、16行 乙證2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2、5 系爭專利3請求項1至3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乙證2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2、5至8、10  系爭專利3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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