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彭洪英、汪漢卿、曾啓謀
- 法定代理人田竹英
- 原告非常境界文創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梁明宗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非常境界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竹英 代 理 人 陳振禮律師 相 對 人 梁明宗相 對 人 楊延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靜和堂有限公司、梁明宗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112年度民商上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梁明宗、楊延壽律師就如附表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2年度民商上字第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院112年度民商上字第2號訴訟事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附隨於本案訴訟而聲請之秘密保持命令,亦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第三人依本法 第12條規定,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記載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人應為自然人,並應記載其個人住所或居所,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0條1項1款,亦有明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 查聲請人與靜和堂有限公司(下稱靜和堂公司)間侵害「大益」商標權(下稱系爭商標)事件,目前由本院以112年度 民商上字第2號審理中,因本院112年10月30日開庭筆錄及錄音、錄影檔案,及勐海茶廠專家證人庭呈之「云大益勐茶聯鑑定字第【2023】第004號」鑑定報告及聲請人所提出之上 證18鑑定報告(內容一致)涉及商標權人獨家專業製造生產之營業秘密,非予以保密無法保障聲請人之合法權益,亦無法杜絕將來有再度仿冒之虞,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即本案訴訟之被上訴人梁明宗及訴訟代理人楊延壽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請求相對人就上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以維權益。 四、經查,本院112年度民商上字第2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商標之專屬被授權人,靜和堂公司所輸入之大益茶餅(下稱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商標權,並提出由商標權人勐海茶廠出具之上證18「云大益勐茶聯鑑定字第【2023】第004號」鑑定報告(鑑定人 尚未簽章),逐一比對正品及被控侵權產品之差異,以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為仿品,嗣本院112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傳訊 勐海茶廠之專家證人邵愛菊、呂曉鋒到庭證述,專家證人當庭提出與上證18內容相同並經鑑定人簽章及勐海茶廠用印之鑑定報告,該次庭期專家證人邵愛菊、呂曉鋒並詳述大益茶之製造工藝及真仿品判別標準,上開鑑定報告及專家證人證述之內容,涉及製造大益茶之工藝及真仿品判別標準,非一般競爭同業或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具有秘密性,且有實際及潛在經濟價值,聲請人主張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應可採信,相對人為上開本案訴訟之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其等迄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營業秘密(上訴人雖曾因書狀交換而知悉上證18鑑定報告之內容,惟仍非依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而知悉,符合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為審 理所需,有將該等營業秘密資訊提示相對人進行辯論之必要,惟該等營業秘密如遭相對人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或開示予第三人,即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資料,聲請對相對人梁明宗、楊延壽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不得為實施本院112年度民商上字第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應屬有據,爰審酌一切情形,核發如主文所示之秘密保持命令。 五、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文揚 附表: 1 上證18「云大益勐茶聯鑑定字第【2023】第004號」鑑定報告 2 本院112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專家證人庭呈「云大益勐茶聯鑑定字第【2023】第004號」鑑定報告 3 本院112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含當庭拍攝之照片及法庭錄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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