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全聲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林之晨、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冠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全聲上字第3號 抗 告 人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相 對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109年度民著抗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前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假扣押,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智全 字第4號裁定駁回之,嗣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民全字第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准予假扣押。茲因聲請人與 相對人已達成和解,有臺北地院113年度智移調字第1號調解筆錄在卷為憑(本院卷第9頁至第13頁),因而聲請撤銷上開 假扣押裁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