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民聲字第13號
- 聲 請 人
- 高豐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秋霞
- 相 對 人
- 饒惠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經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15號判決、113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判決及裁定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暨該部分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被上訴人饒惠雲負擔百分之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第三人億峰富企業有限公司排除侵害並回收、刪除或銷毀侵害物、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69萬9,180元,並另請求相對人給付75萬3,472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810萬2,652元,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289元。惟聲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侵害工商秘密之請求權基礎,嗣後並減縮上訴聲明,除請求排除侵害等外,連帶給付金額減縮至156萬9,062元,另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額減縮至37萬6,736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59萬5,798元,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而駁回追加侵害著作權之訴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是以,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36,074元【計算式:(3,595,7988,102,652)×81,289元=36,0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54,96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即4,552元【計算式:(36,074元+54,960元)×5/100=4,552元】,皆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4,5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