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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汪漢卿陳端宜蔡惠如

上訴人
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葉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被上訴人
亞太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創投公司)
被上訴人
亞太鹿港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鹿港渡假村公司)
被上訴人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曹源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兼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上訴人於114年10月30日所提民事辯論意旨狀第8頁第16至17行記載:「被上訴人亞太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0月12日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標得場所,簽約日為109年12月24日(前誤載111年5月間,爰依法更正,……」等語(本院卷第429頁),與兩造協議之不爭執事項⒊「被上訴人亞太創投公司於111年5月向勞動部標得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588號『勞動學苑』場所,……」(本院卷第211頁)不一致,尚待兩造確認。又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所有註冊第00101668號「亞太」商標、第00101210號「ASIA PACIFIC HOTEL」商標,不具識別性,有86年5月7日修正公布、87年11月1日施行之商標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應撤銷原因。然該法第18條規定:「(第1項)商標主管機關應備置商標註冊簿,登載商標專用權及關於商標之權利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第2項)凡經核准註冊之商標,應發給註冊證。」並非商標識別性之規定,被上訴人應予說明。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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