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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汪漢卿

  • 原告
    日商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原   告 日商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武田藥品工業 株式會社Takeda Pharmaceutical Co 法定代理人 甲○○○○(Yas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僅就訴之聲明第一項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惟就其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請求,並未陳報其訴訟標的價額,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及同法第466 條第3 項規定,認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台幣165 萬元,合計金額為新台幣495 萬元,應補徵裁判費用新台幣50,005元,另原告於本件判決後,就全部請求提起上訴,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4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282元。合計本件原告連同第一審應補繳之裁判費用及第二審裁判費用為新台幣147,2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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