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ortable Peripheral Co. , Ltd.)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SYSCAN Inc. )因請求防止、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66,574元(23,733,148X1/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