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ortable Peripheral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SYSCAN Inc.)因請求防止、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66,574元(23,733,148X1/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