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ortable Peripheral Co. , Ltd.)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SYSCAN Inc. )因請求防止、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66,574元(23,733,148X1/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佳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