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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蔡惠如

上訴人
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ortable Peripher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SYSCAN Inc.)因請求防止、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66,574元(23,733,148X1/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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