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偵翔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原 告 偵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馥伶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李政憲 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8年11月25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註冊第641540號「千里眼CHIENLIYEN」商標(下稱系爭商標),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9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審理中,惟被告辯稱其所註冊第1361994 號「中華電信千里眼ucam.hinet.net及圖」及第1361995 號「中華電信千里眼及圖」商標(下稱被控侵權商標),與原告所有系爭商標非屬構成近似商標,並無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適用等語。經核原告主張被控侵權商標有應撤銷之原因並經申請評定在案,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商標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