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 原告
- 偵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馥伶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李政憲 律師
- 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錦
- 訴訟代理人
- 俞昌瑋 律師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8年11月25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註冊第641540號「千里眼CHIENLIYEN」商標(下稱系爭商標),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9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審理中,惟被告辯稱其所註冊第1361994 號「中華電信千里眼ucam.hinet.net及圖」及第1361995 號「中華電信千里眼及圖」商標(下稱被控侵權商標),與原告所有系爭商標非屬構成近似商標,並無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適用等語。經核原告主張被控侵權商標有應撤銷之原因並經申請評定在案,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商標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