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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曾啟謀

原告
偵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馥伶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李政憲 律師
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8年11月25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註冊第641540號「千里眼CHIENLIYEN」商標(下稱系爭商標),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9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審理中,惟被告辯稱其所註冊第1361994 號「中華電信千里眼ucam.hinet.net及圖」及第1361995 號「中華電信千里眼及圖」商標(下稱被控侵權商標),與原告所有系爭商標非屬構成近似商標,並無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適用等語。經核原告主張被控侵權商標有應撤銷之原因並經申請評定在案,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商標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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