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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華峰密機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采岩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丁○○(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徐七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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