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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楊基寬

  • 被告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64號被 告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基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文正、尹相志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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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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