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64號
- 被告
-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基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文正、尹相志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6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文正、尹相志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