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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聲字第1號

聲請限期起訴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汪漢卿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寺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00 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於97年12月26日以97年度民全字第5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聲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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