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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上訴人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杰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複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複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更新
被上訴人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伯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榮男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第497236號「SOC 封裝過程」發明專利,及第511258號「基板在晶片上之封裝過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二專利),提起本件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訴訟,經被上訴人就系爭二專利為有效性抗辯。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二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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