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杰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陳威如律師 周兆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更新 被上訴人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伯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 顏榮男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第497236號「SOC 封裝過程」發明專利,及第511258號「基板在晶片上之封裝過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二專利),提起本件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訴訟,經被上訴人就系爭二專利為有效性抗辯。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二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