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華峰密機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采岩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慧明 律師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丁○○(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戊○○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徐七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