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
原告英商金‧安德森有限公司(KINLOCH ANDERSON Limited)與
被告耦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