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財榮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長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437,3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437,3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