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財榮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長慶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堂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蔡水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第二行中關於「本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