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財榮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長慶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寶堂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蔡水德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儱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第二行中關於「本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