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寺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00 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於97年12月26日以97年度民全字第5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