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助字第1號
- 聲請人
-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上列當事人間囑託訊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囑託訊問之本案訴訟係屬產品責任之損害賠償事件,非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4 款所定之事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