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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號

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熊誦梅

抗告人
即反訴原告
兼附帶訴訟原告
莊榮兆
相對人
即反訴被告
兼附帶訴訟被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臨時管理人
洪孟欽
相對人
即反訴追加被告
兼附帶訴訟被告
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尤景三
相對人
即反訴追加被告
曾謀貴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2日本院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0 年11月2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0 年11月9 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更(四)字第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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