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萬特實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50號上 訴 人 萬特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方水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翔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9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100 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50萬元,或增至150 萬元,同條第3 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 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91年2 月8 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150 萬元(本院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啟翔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額為863,371 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