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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蔡惠如

上訴人
蔡銀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等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第2 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3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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