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佩玲
- 訴訟代理人
- 邱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富永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