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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助字第1號

囑託訊問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曾啟謀

聲請人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上列當事人間囑託訊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囑託訊問之本案訴訟係屬產品責任之損害賠償事件,非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4 款所定之事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助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囑託訊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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