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美商誠翔國際有限公司(RITCHEY DESIGN, INC)
- 法定代理人
- 艾得菲(Philip Ellinwood)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弘即圓點單車館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其上訴聲明第三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